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实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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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系国有企业间一种特殊的产权交易方式,无偿划转不同于一般性的产权转让,其虽然表现为一种经济行为,但更多地体现了国资的意志。目前我国监管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行为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有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称《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以下称《工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主体

综合《暂行办法》和《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国有一人公司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上述主体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均可作为划出(划入)方,此外,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适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有关法律规定。


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前提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的前提可提炼为符合原则、权属清晰、依法划转。依据《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先进行公司制改制。


三、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禁止情形

依据《暂行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一)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三)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四)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四、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程序及要求

根据《暂行办法》和《工作指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及要求包括如下七项:

  1. 进行可行性研究

  2. 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
    •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 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 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4. 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5. 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的内容,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6. 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 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 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需报国资委审批的,经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国资委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对材料齐备、具备办理条件的,国资委应及时予以办理。

  7. 进行账务调整,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行政审批所需材料

根据《暂行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应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包括:

(一)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股东会决议,出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三)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四)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其他有关文件。


六、经政府决定可直接进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情形

依据《暂行办法》规定,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一)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

(二)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三)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四)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

(五)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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