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舆论大关注的福州赵宇“见义勇为”反被刑拘案在2019年2月21日有了结果:2月21日凌晨,福州公安发布通报称,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已于2月19日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将视其病况采取相应法律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于这个“紧急出炉”、且前后存在矛盾的处理决定,显然并不是很让人满意:除赵宇及其辩护律师表示要将对案卷仔细研究,并进行无罪申诉外,网络上的评论几乎是一边倒的认为晋安区检察院的处理结果并不公正,甚至有认为本案和之前的南京彭宇案将会引发中国社会道德的大倒退。
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之所以出现这样严重不符合人民群众法观念的处理决定,我认为跟晋安区检察院没有处理好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关系。
参考我国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审判案件,以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普通法观念去平衡职业法官的法思维,使法院的审判结果达到法理与情理相统一的良好效果。检察院或许也应当在部分案件的审查中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
检察院实际承担的“审判”职能
个人这么建议,是认为我国的检察院实际上承担了一部分的“审判”职能:
(1)强制措施的决定权
检察院有权对公民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这类限制或部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且监视居住、逮捕还能够折抵刑期,这其实是行使了部分法院的审判权。
(2)不起诉决定权
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因犯罪嫌疑人完全无罪不提起公诉、证据不足不提起公诉和存疑不提起公诉,这相当于是某种程度上审判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
人民陪审员制度引入检察院的必要性
在我国检察院实际行使部分法院审判权的情况下,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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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完全无罪不提起公诉和证据不足不提起公诉,是属于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决定,自然不会有什么争议; -
但像这起福州“制止不法侵害反被刑拘”案,之所以引发了这么大的争议,正是因为检察院的决定其实是有罪决定。
在检察院决定作出存疑不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或许最终出来的结果,能够比单独由检察院审查而作出的决定更能符合案件的事实,也才能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法观念、法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