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能否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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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挂靠人能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在实务中频频发生。经过深入的法律分析和对司法实践的研究,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答案:不可以

一、第四十三条的立法本意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一条款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护在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投入资金、人力、物力进行工程建设的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救济途径。其目的在于解决实际施工人在工程建设中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问题,确保其能够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挂靠人不能依据该条款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原因

1. 法律条款适用范围限制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针对的是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并不适用于挂靠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纠纷,不能直接套用该条款来解决。挂靠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与正常的转包、违法分包存在本质区别,不能将其纳入该条款的保护范畴。

2.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影响

尽管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突破所有的合同相对性规则。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纠纷应当基于他们之间的内部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如果允许挂靠人依据该条款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将会破坏合同相对性的基本规则,引发更多的法律混乱和不公平。

3. 司法实践的倾向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关于工程价款的纠纷时,通常会优先审查双方的内部协议。即使内部协议无效,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已付款情况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综合判断,而不是直接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来判决。这也进一步表明,挂靠人依据该条款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是得不到司法支持的。

4. 权威观点的印证

根据全国法院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的明确观点:该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挂靠人。挂靠人依据该条规定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权威观点进一步印证了挂靠人不能依据该条款主张权利的结论。

结语

综上所述,挂靠人不能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无论是挂靠人还是被挂靠人,都应当充分认识到挂靠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风险。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如果遇到纠纷,应当依据正确的法律规定和途径来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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