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企业资产及经营权移交实务要点(二)——经营权移交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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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取得控制权为目的的收购中,对于投资人而言,收购完成应当有两个重要标志:
第一,变更股东名册(或章程),实现法律意义上的控股;
第二,移交印鉴、更换核心岗位人员等,实现实体上经营权的移交。

一般而言,经营权的移交可以包括两个部分:

  1. 公司的主要印鉴(包括公章、法人代表印章、财务专用章等)、经营执照、支付密钥(包括银行U盾、电子密码等)、财务账册、资产权证、合同文档等资料的移交。
  2. 核心岗位人员,尤其是依据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能对外代表公司或具有审批经营权限的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更替。

上述两个环节完成后,笔者认为公司的经营权就实现了移交。以下就经营权交割的要点进行阐述:

一、资料的移交

主要印鉴、经营执照、支付密钥、财务账册、资产权证、合同文档等资料的移交。应当在移交的当日进行清点并制作 《交接清单》 ,并且由双方签字确认。《交接清单》中应当至少包括:交割的物品、数量、完整程度,以及交割时间。如果相关印鉴在过渡期内是共管的,那么在共管开始时和共管结束时,都应当制作《交接清单》。

  • 公章的移交:实践中可以考虑对重整企业原有印鉴进行切口处理(即在原有印章的印面进行多角度切口,标注记号),并制定印章切口对比表,对切口前印章印模与切口后印章印模留样对比,以此划分前后使用人。但即便如此,并购完成后也建议由新股东刻制新印章。
  • 支付密钥:除制作《交接清单》外,接收密钥后还应当及时变更密码,以保证资金安全。
  • 其他经营资料(财务文件、财产证照):应当在完成交割后第一时间核对完整性与真实性,必要时核对原物,如发现与重整企业披露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注意保留主张证据。



二、核心岗位人员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重整企业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后,要及时对外发布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告,并从原法定代表人处收回公司的印章印鉴及公司证照等,携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决议、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等资料前往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风险提示:在通过决议到变更登记的期间内,原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的,公司不得根据内部决议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发布的公告能够成为证明第三人知情或应当知情的证据

(二)其他核心岗位人员(董事、监事、高管)的变更

人员管理的移交一般分为激进式移交渐进式移交

  • 通常重整企业为重资产型企业或并购交易核心目的在于获取核心资产类交易中,对重整企业的移交宜采用激进式移交
  • 而对于重整企业为轻资产型企业,特别是重整企业的主营范围以技术研究、设计开发等以技术、专业人才为依托的公司,则更宜于采用渐进式移交

其他核心岗位人员的变更应注意以下环节:

  1. 并购交易完成后,及时根据原有管理层人员进行整体评估,进而对重整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核心岗位的人员架构、职责范围、审议权限等方面进行调整。可选择在既保持原有经营管理顺畅延续的同时,实现对重整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有效管理。

  2. 如重整企业主营业务对核心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的依附性较高,也可在并购交易完成后,根据重整企业的经营状况考虑员工股权激励,通过有效的股权激励模式,赋能于公司原有员工,将既往对管理层的监督管理转变为合作共赢。

  3. 制作重整企业的核心人才清单,清单可参考以下四个标准:

    • 能够帮助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
    • 能够提高企业业绩的;
    • 掌握关键技术环节的;
    • 能够提高产品附加值的。
  4. 在与交易方签署交易文件同时,需由待保留的重整企业核心管理层及技术研发人员签署 《任职期限承诺》《竞业禁止承诺》《保密承诺》 等配套法律文件,以通过承诺的约束方式,保证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及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5. 新高管实现掌控前,由原高管继续留在公司,但不参与经营,协助新高管;换下的高管,要妥善安排;对新高管,给予足够支持。此外,关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均是通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选举或任命的,因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替时间可以相关决议、决定的作出时间为准。

  6. 进行企业文化培训,使重整企业留下的员工对本公司产生认同和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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