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往往面临因企业信用减损导致银行贷款、注册登记、资质审核等众多经营事项受限,难以开展新的生产经营活动。为避免再次陷入经营困境,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尤为重要。实践中,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主要从纳税信用修复、工商信用修复、金融信用修复及司法信用修复四个方面着手。
一、纳税信用修复
法律依据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第一条,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修复类型
公告附件《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将纳税信用修复分为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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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加分:如“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等15种情形,在破产程序中行为得到纠正的,扣分指标修复标准视同30日内纠正,即可按照最高分加分。 -
直接判D:如“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等5种情形,则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重整企业在纳税信用修复中享有相对较大便利。
申请材料
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操作中,应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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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确认重整、和解方案执行完毕的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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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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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最新动态
根据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第二十五条,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该企业或者其管理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需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的和解协议。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工商信用修复
政策依据
关于破产重整企业的工商信用修复,国务院2021年11月25日发布 《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中强调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各地纷纷进入摸索阶段,多地接连出台相应政策。
各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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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出台《十堰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重整企业或管理人持申请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和解方案裁定书,向市发改委申请企业信用修复,市发改委将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市场监管部门依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按照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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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若干措施》,明确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重整企业采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措施。
申请材料
在重整企业工商信用修复中,主要需提交材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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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
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或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
破产重整企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 -
破产重整企业申请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等材料
最新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12月25日施行) 第二十条专门规定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在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者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的限制措施。
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时限已压缩至7个工作日,经营异常名录移出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金融信用修复
修复难点
破产重整企业继续开展经济活动最大难题之一便是融资难,若金融信用修复无法解决,破产重整企业难以真正盘活。实践中,沿用原有名称的重整方式客观上造成金融征信系统无法区分破产重整前后的企业,银行只能将重整后的企业与正常企业区别对待,继续将其列入金融失信名单。
各地探索
各地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金融信用修复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大多允许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进行金融信用修复,但修复方式主要以“添加大事记”的方式进行,实践中仍会存在融资受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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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十堰等地:探索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中出台相关政策,督促金融机构对于重整成功后企业的正常融资需求应予以支持,不得以征信系统内原不良信用记录而一票否决。 -
债权金融机构:应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后10日内重新上报“数据报送说明”,将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进一步消除重整企业融资障碍。
修复方案
实践中,可采用“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相结合的金融信用修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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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对不良征信信息以添加备注信息、大事记等方式载明破产重整受偿的情况 -
特别程序:由企业基本银行账户所在的商业银行以逐级请示的方式预先办理信用证业务,向其他金融机构释放企业征信资质正常的信号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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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批准重整计划、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等) -
企业营业执照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截图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
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
《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企业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
四、司法信用修复
查询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是目前用以查询企业司法信用惩戒情况的最直接途径,如司法信用惩戒一直未予解除,则此网站将持续公开该惩戒情况,对重整企业的不良影响将会持续存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五)项,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限制高消费解除
如破产重整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限制高消费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人民法院审核后应立即做出处理。
最新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一批)》明确:
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企业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因不当消费减损财产、降低偿债能力。而破产程序的功能在于在企业法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平等保护债权人权益。被执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已无继续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必要。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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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失信信息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及重整企业名称、破产申请受理时间、破产案件进展等基本信息 -
受理破产申请民事裁定书 -
管理人申请时需提供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执行案件办理法院接到基础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已经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不予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于收到基础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结语
企业破产重整及重整后的运营需要与各类法律法规衔接,提供可行信用修复方案,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发挥破产重整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最新动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第36号令) 已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作出专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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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可持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申请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 -
执行完毕后:可持法院确认执行完毕的裁定书申请正式信用修复 -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