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一聊非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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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有哪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两种,本次我们就来聊聊非货币出资。


一、非货币出资是什么

非货币出资,是指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非货币出资的发展历程

根据1993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反过来说,非货币出资要低于30%。但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对该出资结构的限制。

2009年工商总局发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从此股权出资也可以成为非货币出资方式之一。


三、非货币出资需满足的条件

1. 产权明晰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 评估作价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 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虚假出资面临的处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五、如何解决非货币出资的瑕疵

出资瑕疵一方面是出资不实,另外一方面是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1. 出资不实

当出现出资不实时,通常由股东用货币补足出资,并验资复合。

2. 程序瑕疵

  • 当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例如未办理产权转移时,则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充验资;
  • 如若存在没有评估的情况,则需提供非货币资产作价公允的证据,例如相同或类似资产公开的报价单、原出资作价所参考的评估报告等。

结语

实务中,非货币资产出资较货币出资复杂,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出资瑕疵屡见不鲜。因此,了解非货币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警惕出资瑕疵带来的风险,才能更好地享受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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