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是公司设立的重要环节,是公司获取独立人格的必备要件,也是公司运营与发展的基础,公司因股东出资而成立。股东出资不规范除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完整性存在瑕疵外,也可能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不稳定,公司历史沿革中的出资问题,历来是IPO审核中重点关注法律问题之一。
一、出资瑕疵分类
根据 《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四条的规定: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上述法律法规对公司出资作出了基础原则性的规定,实务中公司出资中的主要问题也都由此衍生而来。所谓出资瑕疵,是指公司设立时或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出资,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出资不实;一是程序瑕疵,具体如下:
1. 出资不实
所谓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有关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实务中主要有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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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时间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未及时出资或未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
(2)出资价值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出资,资产评估价值较高且没有合理理由。 -
(3)出资权属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用以出资的资产权属不清,存在争议或瑕疵。如用已担保财产出资;或者用非归属于出资人所有的财产出资等。 -
(4)出资比例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出资比例不符合历次《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2006年《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
(5)转移出资资产:主要表现为公司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又通过各种方式将出资资产转移出公司。
2. 程序瑕疵
所谓程序瑕疵,是指公司股东出资有关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务中主要有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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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估瑕疵:主要表现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评估而未评估或者评估机构不具备证券业务资格。 -
(2)验资瑕疵:主要表现为未验资、验资不规范及虚假验资或验资机构不具备证券业务资格。 -
(3)减资瑕疵:主要表现为企业在进行减资时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程序。

二、法律解决思路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发现了问题,就应解决问题。通过对过往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实际操作中,中介机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出资瑕疵问题:
1. 补足出资、补办手续
如果是出资不到位的,应要求股东尽快出资到位;若是财产权属没有及时转给公司的,应尽快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如股东未按相关规定或约定将非货币性资产权属转移至公司名下,但相关资产实际已经交付公司占有或使用,且股东未就公司占有或使用相关资产收取相关费用的,则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股东将相关资产权属转移给公司后,由相关验资机构出具补充验资报告后,一般不构成上市障碍。弥补结束之后,公司应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出资瑕疵问题进行审议确认,并明确相互不追究责任,对外共同承担责任。
2. 出资置换
出资置换一般是指通过货币资金置换存在瑕疵的原有出资资产,比如原出资资产没有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者原出资资产属于不能出资的资产等。
3. 进行减资
减资即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通过减资消除出资瑕疵。
4. 程序性瑕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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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当就非货币资产出资没有评估是否导致出资不实,违反资本充实原则进行判断,如不存在恶意行为、不造成出资不实,或者通过追溯评估等手段能予以验证,或价值已经摊销完毕并转化为经营成果,对未来没有影响和潜在风险的情况下,则不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
(2)没有验资报告的:如果缺少验资报告,中介机构可通过缴款凭证等资料说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实际缴足,或者由有资格的验资机构进行补充验资,虽然程序存在瑕疵,但并不会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不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
(3)出具报告的机构不具备资格:执行上市业务的会计师和评估师应当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如果没有资格则应对其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报告期内的评估或验资报告需要复核,报告期外的评估或验资报告如涉及金额较大的性质严重,也需要复核,其他可以不复核。重要的子公司评估或验资报告需要复核,一般子公司可不复核。
5. 取得主管部门的证明和股东的兜底承诺
出资瑕疵可能面临主管部门的处罚,因此公司在弥补有关出资瑕疵后,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明确表示对公司出资瑕疵行为不追究责任,公司虽然存在出资瑕疵行为,但也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出资瑕疵股东也需出具承诺,明确表示如果因出资瑕疵行为可能造成的任何纠纷或损失均由其全部承担,与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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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终本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
在《九民纪要》实施后,各地法院对在案件终本后能否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有不同的理解,并导致不同的执行结果。抛开追加被执行人是否会导致原本应在破产程序中按比例清偿的普通债权人提前受到优先受偿而对其他破产债权人不公的问题,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结合笔者经办的案件,是可以为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找到实现路径的,但这需要与执行法官进行充分的沟通,充分说明被执行人的包括经营状态、案件终本次数等各种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资料。20202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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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对于交易双方来说是一个颇为复杂的过程,容易出现种种风险。为了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股权转让协议顺利履行,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对标的股权进行全面多维度法律尽职调查,以规避以上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2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