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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终本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
在《九民纪要》实施后,各地法院对在案件终本后能否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有不同的理解,并导致不同的执行结果。抛开追加被执行人是否会导致原本应在破产程序中按比例清偿的普通债权人提前受到优先受偿而对其他破产债权人不公的问题,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结合笔者经办的案件,是可以为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找到实现路径的,但这需要与执行法官进行充分的沟通,充分说明被执行人的包括经营状态、案件终本次数等各种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资料。202023-04 -
- 公司股权转让中的风险及防范建议
股权转让对于交易双方来说是一个颇为复杂的过程,容易出现种种风险。为了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股权转让协议顺利履行,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对标的股权进行全面多维度法律尽职调查,以规避以上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23-03 -
- 关于国有资产或控股企业作为GP的合规性分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在实践中,不论是国有全资企业还是国有控股企业,均存在由其担任GP的合伙企业完成工商设立登记,甚至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法律实践实际已经突破了《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国有企业不能担任GP的规定。112023-03 -
- 聊一聊非货币出资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出资两种,本次我们就来聊聊非货币出资。252019-02 -
- 代持股情形下的强制执行
出于种种原因,在我国股权代持的现象普遍存在。因实际与名义的出资人不一致,时常引发争议。对于与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而言,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代持股的股权,也是值得关心的问题。092018-01 -
- 拟IPO企业出资瑕疵及其法律解决思路
出资是公司设立的重要环节,是公司获取独立人格的必备要件,也是公司运营与发展的基础,公司因股东出资而成立。股东出资不规范除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完整性存在瑕疵外,也可能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不稳定,公司历史沿革中的出资问题,历来是IPO审核中重点关注法律问题之一。272017-11 -
- 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法律效力
知识经济时代,以技术入股企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因为非专利技术的权属、价值难以确定,此类出资纠纷也十分常见。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022017-11
